“找关系”托人办事给的钱想退还?民事不通,刑事不退!

2024-06-14 来源:网络 阅读:1784

(北京中调法治网侯学军)

“找关系”托人办事,一般都是一些违法“擦边”的事情,例如民事上托关系帮人入学、找工作、采购中标、包揽工程等等,刑事上则“捞人”、帮人减刑等等。对于这类委托,法律界有一个专门的词汇:“非法请托”。

因为事情本身的违法性,所以对应的委托合同关系也是非法无效的,非法请托无效之后,如何处理呢?各地法院的处理差别很大:

1、有的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,返还取得的财物,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或peichang;

2、有的直接认为非法请托属于违背公序良俗,扰乱社会秩序,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,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,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;

3、有的法院根据上述第2点的理由,但判决驳回起诉。

总的来说,持第1种观点的人相对没有以前那么多,第2或3种观点差不多已经成为了主流观念。也就是说,如果非法请托事办不成,去法院起诉要求退钱的话,那很大概率会被驳回起诉。之所以被驳回,原因总结成一句流行的话就是:

“不法原因的给付,丧失返还请求权”。

(注: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个关于“民刑交叉”问题的案例,也是涉及非法请托,但处理方法是判决中间人与受托人承担补充peichang责任,不过该案例距离现在的时间比较久,入库编号:2023-16-2-119-001)

如果明知委托办理的事情非法,还继续支付,性质上就属于“不法原因的给付”,如果法院还支持其返还的请求权的话,那对于办理非法请托的委托人并不能起到足够的警示、否定作用。“没有损失,心就不会痛”,如果支持返还,对于杜绝这种非法请托行为将起不到应有的打击效果。如此处理,对于正规办理的人将不公平。

那受托办事的人不就可以拿钱而不用还吗?

虽然,受托人确实有可能挥霍掉钱财,而且民事上没有责任或责任轻,但这不等于刑事上逃得过。而且现实的非法请托中,这种受托办事的人很多都是通过虚构事实和关系,根本没有办理能力而骗取委托人信任的,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,都会被追究诈骗罪。

那如果公安机关追究诈骗罪的话,受托人骗来的钱是不是可以作为赃款退还给受骗的委托人呢?民事不行,通过刑事来返还?

对不起,现有案例显示,对于不法原因的这些给付,会作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,收缴国库,不予返还。

法律依据是《刑法》第六十四条,理由与民事上驳回起诉的理由大体相同,而且要保持民事与刑事上处理的一致性。否则,将导致受托人违法轻微没有构成刑事时,非法请托人的钱无法退,反而只有受托人严重到构成刑事时才可以通过刑事退赃,则明显轻重失调,过罚不当。



延伸 · 阅读